网络耽美作家“天一”销售淫秽小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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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刘某某

何某

杨某某

林某某

时间线

2017年,“狗娃子天一”(即刘某某,或天一)完成《攻占》一书,先是通过微博进行宣传、吸引粉丝,后又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至2017年11月天一被捕时,据警方调查,刘某某已经通过网络销售各类淫秽书籍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

芜湖交通经济广播

因《攻占》一书销售火爆,引起了国家扫黄打非办的注意。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鉴定样本《攻占》为淫秽出版物。警方表示:《攻占》是一本淫亵性地具体描写男男同性恋性行为的书籍,其中还充斥着大量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内容十分的不堪入目。

芜湖交通经济广播

2017年11月6日,芜湖县公安局接到国家扫黄打非办线索称,在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某宾馆内有对外贩卖出版物《攻占》。获取线索后,芜湖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宾馆进行了突击检查,但现场并未搜查发现该书籍。后经侦查,该宾馆仅为淫秽出版物《攻占》的发货点,《攻占》的实际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人刘某某。为了侦破此案,办案人员远赴四川、广东、江苏等省,并从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调取大量数据,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固定了案件的关键证据

芜湖交通经济广播

2017年11月21日,芜湖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赶往江苏省淮安市,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住处将其抓获。随后,芜湖县警方又“顺藤摸瓜”,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5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某以及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抓获。

芜湖交通经济广播

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何某等人对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芜湖交通经济广播

关于淫秽物品及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特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智能性高、侵害青少年。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网友曝光说“天一”出生于一个不幸的家庭,父亲早亡,而“重男轻女”的母亲为了让她的弟弟有更好的出路便剥夺了她念中学的权力,导致她不得不早早进入社会去打工,进而才有了靠写黄书的方式去赚钱养活自己的事情——甚至如今出事了家里也不帮她,律师都没给她请。 而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

环球时报

对于“天一案”是否量刑过重,法律专家观点是: 1.淫秽作品并非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既然“天一”的作品被认定为夸张露骨的淫秽物品,就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将其入罪化并非是政府打击言论,而是为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应有之措。 2.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该解释规定,获利五千至一万元就构成犯罪;获利十五万元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是,首先数额标准应当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平衡;其次,从刑罚体系结构协调统一的角度来看,也有失均衡,处罚过重。

新京报

对于“天一案”中《攻占》属于“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是根据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六款“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fgcx.bjcourt.gov.cn:4601

“天一案”一审中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为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司法解释中规定:淫秽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册以上或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而其数量(数额)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8日,安徽省芜湖县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的主要内容是天一等四名被告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他三名被告还包括印书的印刷厂负责人、排版的一名女子,以及提供网上售卖平台的网店负责人。 芜湖县法院对这起争议判决选择了完全对公众公开——即通过法庭的视频设备全程录制并公开了2个多小时的庭审全过程。这一司法公开的做法也令很多关注此案的网民直接以及直观地了解到此案中的很多争议细节,以及控辩双方的论点论据。

中国庭审公开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

刑事: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 (2018)皖02刑终362号

tingshen.court.gov.cn

二审庭审中,焦点人物“天一”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了出版淫秽书刊是违法犯罪行为。辩护律师提出主要的论点是此案量刑过重,其主要论据是: 1.“天一”的涉案金额并没有到达15万的“情节特别严重”门槛,因为没有扣除出书成本,同时“天一”私自出版的淫秽书籍并不是检方指控的7000册,缺乏证据支撑,实际上能认定的应该是4000多本,同样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辩方认为检方对于“天一的书籍属于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3.辩方认为天一举报印刷厂有“立功”的表现; 4.不应用20年前的司法解释去简单地裁定今天的案子。

环球时报

检方拿出论据进行了回应: 1.7000册的数量是来自三个渠道,除了辩方说的4944多册,还有另一家淘宝店对外销售的1326多册,再加上从天一现场扣押的398册,共计近7000册。所以数量没有问题,量刑也没有问题。 2.检方认为天一供出印刷厂是法定义务,不属于立功; 3.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法庭按照20年前的现行司法解释判案是没问题的; 4.检方承认淫秽出版物鉴定书存在瑕疵,主要是没有让鉴定人员签字。因此检方的建议是此案发回重审。 最终,由于二审审判长认为该案证据还有待进一步核实,该案未当庭宣判。

环球时报

该案另一焦点则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林某某身上。林某某出生于1986年,本科专业为应用心理学。一审时认定,2015-2017年间,她为天一的书刊进行校对、排版、封设等工作,收取每本500-600元的费用,总共获利3100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林某某对此上诉,认为量刑过重,二审庭审中,林某某否认自己参与校对,且不知其书籍具体内容。同时,林某某还认为她只负责设计工作,设计交稿后,后续印刷、销售都不了解,没有任何分成,按照这个计算涉案数量,“不太公平”。 公诉人称,林某某在供述中提到,她是从2015年开始帮天一的作品进行排版和封面设计。排版,是将作者发过来的电子书籍进行排页和排版,制作好之后作为PDS格式供作者印刷。封面设计是根据作者的要求进行设计。 同时,公诉人还指出,林某某在供述中提到,她知道天一是网上的作者,创作的故事和写作方向是男同性恋之间的故事,里面含有色情和性爱内容。天一的粉丝被称为“腐女”和“同人女”,那本书很受欢迎,很多人都知道天一。 因此,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林某某与天一构成的共同犯罪没有问题,且在一审判决中,已经根据林某某的情况重新减轻了量刑情节,不属于量刑畸重

澎湃新闻

关于“天一案”的判决依据,引发了社会关于司法合理裁量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除了以涉案淫秽物品的数量为标准外,还以销售金额来计算。“天一案”中,15万元的销售金额是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但问题在于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相较于1998年的15万元,2018年持15万元所能购买的淫秽物品数量大为减少,实际危害性无法与过去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认为,其他以数量、金额为量刑基本依据的罪名多对金额标准做了调整,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因此,涉及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和金额也应做相应调整。

南方周末

关于“淫秽”的界定,社会上也有不同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认为,“天一案”引起舆论关注的社会环境不可忽视,不同于其他有特定被害人的犯罪,如若没有涉及未成年人,淫秽物品的交易是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行为,是没有被害人的。淫秽物品犯罪更多是一个道德问题,侵犯的是社会道德秩序,而一个社会的道德准则也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究竟如何界定淫秽的标准,需要更加严肃、广泛地讨论。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