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山东聊城于欢“刀刺辱母者”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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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于欢

苏银霞

吴学占

杜志浩

时间线

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吴学占以余款未还清为由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上门催债。当日晚,杜志浩等11人在苏银霞和儿子于欢所在公司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进行言行侮辱。工作人员报警不久,警察到达接待室,提醒双方不要打架随即离开接待室寻找报警人。见警察离开,于欢情绪崩溃,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到一把水果刀乱刺,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刺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长春晚报

长春晚报

“辱母杀人案”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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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于欢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提起公诉,控告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于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86273.67元

长春晚报

长春晚报

“辱母杀人案”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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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布《刺死辱母者》一文引发舆论热议,于欢案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网络舆论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注。

网易新闻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以及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山东高法

2017年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对处警民警的调差结果: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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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披露,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大众网

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鲁网

2017年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因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涉及人员以下处分: 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纪委监察局

冠县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

www.gxjw.gov.cn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于备受舆论关注,庭审当日,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到场进行旁听。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由8时30分至23时,全程微博直播,使网民能及时跟进庭审进程。

法制日报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认定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依法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部分依然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

2018年2月1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揭晓结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十个案件入选

人民法院报

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吴学占外,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聊城中院

2018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被确定为指导案例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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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冠县纪委发布关于对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侦察员许明国参与吴学占非法吸收存款,为其非法投资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好处,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等,违反了廉洁纪律、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长孙汉海违反办案程序,在2016年3月31日,孙汉海在处置非法侵入住宅警情时,未及时受案,未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赵荣荣(吴学占关系人)带离。违反了《山东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7月28日,于欢母亲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苏银霞、于欢父亲、姐姐等人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于欢的家人对检方的内容予以否认,称他们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案件审理持续三日,法庭将择日宣判。

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

于欢家人被控非法吸存2500多万受审

epaper.ynet.com

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欢母亲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宣判结果: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高唐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被告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 2508. 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高唐法院